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2民初189号
原告:浙江省三门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三门县中医院,住所地三门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省三门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县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