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2民初1135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浙江省三门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亭旁镇宁和路29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三门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省三门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充分为由,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省三门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省三门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刘海赟 二○二二年五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