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三门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三门县亭旁镇界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台三民初字第1236号
原告:浙江省三门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亭旁镇宁和路29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县亭旁镇界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三门县亭旁镇界岙村。
法定代表人:***,该委员会主任。
原告浙江省三门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县亭旁镇界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4日以拟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三门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三门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60元,减半收取3780元,保全申请费2770元,合计6550元,由原告浙江省三门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利
代理审判员方刚
人民陪审员韩瑛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