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机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北机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北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初481号 原告:北京北机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兴三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北机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北机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北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6号70-96号,98-113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北机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北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的规定,以标的额为标准,我院可将此类诉讼案件交由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涉诉标的额为181125.57元,属于基层法院级别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莙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梁睿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代 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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