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7802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第三人:北京北机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北京北机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分割母亲遗属待遇抚恤金及丧葬补助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之母***于2015年5月30日,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在北机家属院办公室向北机公司递交遗属申领材料。原告和**共同签署协议,等遗属待遇发放的原告银行卡后,二人平分,双方同意并签名确认。在等待遗属待遇公示期间,原告多次向北机公司咨询未果,后其工作人员告知原告,系**反悔共同签署的协议,阻碍工作人员提交原告申请材料。故根据法律规定,诉至法院,望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法院只受理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询问,原告无法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康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