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申3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北机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兴三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北机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2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北机公司和***一直存在劳动关系,***就是正常劳动职工。北机公司不足额发放工资不合法,长期不让***复岗是北机公司的责任。北机公司给低于最低、最低工资保障没有法律依据。北机公司伪造的“劳动合同书”是无效合同。***是北机公司正常劳动职工,应按正常数控编程、操做、维修岗位工资予以发放。一审、二审判决存在应当予以再审的情形,故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
北机公司辩称,***一直未提供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及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未提供正常劳动。北机公司依规定向其发放病假工资、生活费等,故不存在未足额发放工资的情形。请求驳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1992年底患病治疗,此后未再出勤。北机公司按病假工资、生活费、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康复时间及具体状况,也无证据证明在其健康状况适合工作的情况下,北机公司强制其休病假、不到岗。故原审法院对***要求北机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 五 月 十九 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