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34623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清水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大街北侧、汉王路西侧泰达广场A座A-2A-12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北机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兴三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北机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北机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
河北清水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北京北机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工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京0112民初34623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机电工业公司银行存款673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机电工业公司以已全额冻结该公司银行存款673万元为由申请解除对机电工业公司所持有的北京中兵兴达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0241453-9)股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机电工业公司银行存款已被足额冻结673万元。故机电工业公司申请解除对其持有北京中兵兴达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北机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110292-X)所持有的北京中兵兴达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0241453-9)22.0414%的股权,出资额为672.998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熊 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殷 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