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33579号
原告:***,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机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兴三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熙,男,1989年4月21日出生,北京北机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11月29日出生,北京北机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北机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1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4年6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原告病重,申请退休后,在领取领养保险金时发现工龄与实际工作年限不一致,被告未按照实际工作年限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原告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被降低,被告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损失,现原告不服京通劳人仲不字[2021]第17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原系被告公司员工,1994年6月2日,双方签订《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此后双方多次续订劳动合同。2020年11月,被告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核准出具《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载明:原告参保年月为1996年6月,退休时间为2020年11月。2021年4月9日,原告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1994年6月2日至1999年6月2日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损失赔偿金10万元。同日,仲裁委出具京通劳人仲不字[2021] 第17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经核实,原告明确表示其仲裁及诉讼请求的赔偿均为被告未按照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退休金数额降低的损失。另查,原告现已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退休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是当事人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认为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退休后养老金数额降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不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原告主张其在职期间被告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退休金数额降低,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姜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