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30民初801号
原告:新河县更伟建筑机械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新河县小贾村后北环路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30MA0E56A239。
经营者:***,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被告:枣强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建筑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新河县更伟建筑机械器材租赁站与枣强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新河县更伟建筑机械器材租赁站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枣强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河县更伟建筑机械器材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枣强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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