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24民初690号
原告:***,女,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
被告:枣强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建设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枣强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因原、被告已于庭下自行和解,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敏
书记员贾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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