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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强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1民初669号
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对原告枣强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冀1121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灿”应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灿、刘勇进”。
审判员 屈其凯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崔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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