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1民初1***1号
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和平建筑租赁站,住所地武强县武强镇南辛庄村。
经营者:***,男,汉族,1972年4月10日出生,现住武强县。
被告:枣强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建设南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
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和平建筑租赁站与被告枣强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和平建筑租赁站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和平建筑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3元,减半收取计12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