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财保257号
申请人:保能(北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勇,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咏婷,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首钢总公司第一机械运输工程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波。
申请人保能(北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914073.79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1年11月12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保能(北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九十一万四千零七十三元七角九分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保能(北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寒松
审 判 员 许广会
审 判 员 梁 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靖康
书 记 员 张 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