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91民初896号
原告:廊坊**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桐柏镇桐柏村。
法定代表人:张雁春,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廊坊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阳区建丰里金光道42号
法定代表人:钟长海,总经理。
被告:廊坊市优益油脂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创业路与芙蓉道交口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李学玲,执行董事。
原告廊坊**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优益油脂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廊坊**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廊坊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优益油脂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廊坊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优益油脂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316.15元,保全费为5000元,共计15316.15元,由原告廊坊**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