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元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某某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廊坊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91民初896号

原告:廊坊**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桐柏镇桐柏村。

法定代表人:张雁春,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廊坊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阳区建丰里金光道42号

法定代表人:钟长海,总经理。

被告:廊坊市优益油脂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创业路与芙蓉道交口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李学玲,执行董事。

原告廊坊**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优益油脂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廊坊**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廊坊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优益油脂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廊坊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优益油脂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316.15元,保全费为5000元,共计15316.15元,由原告廊坊**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