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元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91民初896号之二

申请人:廊坊**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桐柏镇桐柏村。

法定代表人:张雁春,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申请人:廊坊市元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阳区建丰里金光道42号

法定代表人:钟长海,总经理。

被申请人:廊坊市优益油脂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创业路与芙蓉道交口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李学玲,执行董事。

申请人廊坊**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廊坊市元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优益油脂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冀1091民初896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廊坊市元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优益油脂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2021年5月27日申请人廊坊**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廊坊**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廊坊市元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优益油脂技术有限公司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孙晓彤

书 记 员  姜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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