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元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来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7民初102号

原告:**来,男,195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博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超,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博野县。

第三人:廊坊市元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建丰里金光道42号。

法定代表人:钟长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来与被告***、第三人廊坊市元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0万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0万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文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兰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