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7民初102号
原告:**来,男,195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博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超,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博野县。
第三人:廊坊市元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建丰里金光道42号。
法定代表人:钟长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来与被告***、第三人廊坊市元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0万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0万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文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兰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