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元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1民初8822号 原告: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0号前***金融中心二期1栋2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867414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同(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廊坊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建丰里金光道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1312136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石狮市震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华山村K6幢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2GLR5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石狮市震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速录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