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1民初8822号
原告: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0号前***金融中心二期1栋2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867414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同(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廊坊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建丰里金光道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1312136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石狮市震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华山村K6幢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2GLR5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石狮市震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速录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