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东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诉河北省故城县东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02民初2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河北省故城县东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广交西路77号。
被申请人:秘家军。
被申请人:温同遂。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河北省故城县东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秘家军、温同遂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省故城县东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秘家军、温同遂价值26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故城县东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秘家军、温同遂价值26万元的财产,查封期限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