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故民二初字第816号
原告:河北省故城县东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故城县国家税务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故城县东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故城县国家税务局为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故城县东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按撤诉、调解处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10402元,减半收取5201元,由原告河北省故城县东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