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7062号
原告:北京恒静禾声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企融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贯会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男,199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公司项目施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军,女,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公司行政助理。
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代华,其他不详。
原告北京恒静禾声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恒静禾声环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恒静禾声环保有限公司表示已经与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纠纷金额达成调解,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恒静禾声环保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陆 婧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京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