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民终3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北里1号。
法定代表人:叶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蕴,女,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嘉璐,女,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挚诚信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利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滨河路23号立恒名苑3座-901室。
法定代表人:宋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朝玉,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市四季青农工商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冉村。
法定代表人:张泉,总经理。
上诉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利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利泰装饰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四季青农工商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7月9日作出第4089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简称第40895号决定),宣告利泰装饰公司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专利号为第201620138172.X号、名为“一种屋面系统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既要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也要避免因专利权的不稳定给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造成影响,以保障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本案中,利泰装饰公司依据涉案专利提起侵权诉讼,涉案专利在本案二审期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宣告全部无效,涉案专利已经处于不稳定状态,故应裁定驳回利泰装饰公司的起诉。如果有新的证据表明涉案专利被依法维持有效,利泰装饰公司可以根据新的证据重新提起侵权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北京利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零二十七元,退还北京利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九千零五十三元,退还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志甫
审 判 员 俞惠斌
代理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