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正泰中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利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4372号
原告:北京正泰中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白家窑村264号。
法定代表人:姚旺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凤俊,北京市中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利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滨河路23号立恒名苑3座-901室。
法定代表人:宋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领娣,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正泰中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利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正泰中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正泰中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正泰中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4元,由北京正泰中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徐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