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10执53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利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组织机构代码91110102758215881M。
法定代表人:宋洋,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江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鹿泉区,组织机构代码695881245。
法定代表人:任国伟,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10民初12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河北江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给付申请人工程款598322.42元及(以446996.3元工程款为基数)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257元。另承担本案执行费838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江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2962.4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敦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