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祥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祥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2901执恢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8年3月28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
被执行人:云南祥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诉云南祥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作出(2015)大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大中民终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云南祥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其劳动报酬61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72.5元。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12月4日领取司法救助款5000元。另,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云南祥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云南祥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许鹏飞
审判员  陈锦林
审判员  杨朝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周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