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祥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云南祥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2901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323043451K
法定代表人:***,系该行行长。
住所:大理市。
委托代理人:***,系该行风险控制部负责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祥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697999204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住所:大理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18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
被执行人:***,女,1963年5月6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女,1985年2月17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
被执行人:***,女,1990年5月5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
关于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申请执行云南祥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7)云2901民初1765号民事判决书,由被申请执行人云南祥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给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借款本金498739.51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承担诉讼费4400元。
经执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云南祥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563.56元,申请人已领取该执行款。现申请人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书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及财产状况。现本案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云2901执19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