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祥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祥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弥渡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925民初1039号
原告:云南祥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大理市大理镇南国城A-07-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弥渡县人民医院。
地址:弥渡县弥城镇小河淌水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系弥渡县人民医院院长。
原告云南祥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弥渡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云南祥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云南祥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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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