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祥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祥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9民终153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南祥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大理镇南国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697999204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白族,住大理市。
上诉人(一审被告):***,女,1963年5月6日出生,白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一审被告):***,女,1985年2月17日出生,白族,住大理市。
上诉人(一审被告):***,女,1990年5月5日出生,白族,住大理市。
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情况同前。系***之妻,***、***之母。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大理海东开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大理海东镇滇西技师学院内信用代码:91532900067140403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云南祥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理海东开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19)云2901民初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祥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诉期内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缴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祥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闻品达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