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发与云南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3执复15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发,男,1976年2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云南省会泽县。
被执行人云南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开发区龙江路与丰盛路交叉口1幢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930978449。
法定代表人张云帏,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12日生,云南省禄丰县人,住云南省禄丰县。
复议申请人**发不服双柏县人民法院(2020)云2322执异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双柏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发申请执行云南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云2322执4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收到裁定书后不服提出执行异议。
双柏县人民法院查明,**发与云南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柏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于2018年3月7日作出(2017)云2322民初98号民事判决,由被告云南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发工程款303083元,并给付该金额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工程款还清之日止按4.75%计算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846元。被告华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2018)云23民终97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发于2019年1月7日申请执行。双柏县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于次日用1008914675592号司法专递向云南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同月22日,因“迁移新址不明”而被退回。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于2019年3月21日到牟定县找了被执行人**当时的技术员习有虎询问**的有关情况;于6月6日到禄丰县找到韩绍云了解云南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中标工程及付款情况。查明该公司尚有工程尾款及保证金未支付,并于6月14日向禄丰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发出(2019)云2322执4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云南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中共禄丰县委党校竣工未审计的活动室应付工程款及保证金暂停支付;2019年5月29日,双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云2322执45号《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云南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2019年7月7日,因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报请延长执行期限6个月。2019年10月29日,对申请人**发进行约谈并听取其意见,于同月31日,在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再次对被执行人云南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29)云2322执45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通知,申请人**发于11月20日到双柏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因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拒绝签收法律文书。
双柏县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发双柏县人民法院(2019)云2322执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服,认为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请求撤销该执行裁定书,并立即恢复对本案的强制执行。针对异议人提出的理由,该院认为:第一、未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等法律文书问题。经审查,双柏县人民法院于立案受理的次日用1008914675592号司法专递向云南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同月22日,因“迁移新址不明”而被退回。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十九章第二节送达第281条[邮寄送达]“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执行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规定,本案的执行文书视为1月22日已送达;第二、提出没有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没有穷尽执行制裁措施的问题。经审查查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到牟定县禄丰县查找与被执行人财产况,查明云南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有工程尾款及保证金未付,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2019)云2322执4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华宝公司中标的中共禄丰县委党校竣工未审计的活动室应付工程款及保证金暂停支付;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云2322执45号《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云南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于2019年10月31日,在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再次对被执行人云南华宝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据《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显示,二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第三、终结执行裁定书没有及时送达申请人的问题。经审查查明,经通知,申请人**发于11月20日到双柏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因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本案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执结,依法报批延长执行期限6个月,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该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发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发的异议请求。
**发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双柏县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没有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云南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多个中标工程信息,法院未予核实。双柏县人民法院的终本执行裁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三)项的规定,请求撤销双柏县人民法院(2019)云2322执45号和(2020)云2322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并立即恢复对本案的强制执行。
本院审查查明,双柏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发申请执行云南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用司法专递向云南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因“迁移新址不明”而被退回。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到牟定县找到被执行人**当时的技术员习有虎询问了**的有关情况;到禄丰县找到韩绍云了解云南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中标工程及付款情况,当查明该公司尚有工程尾款及保证金未支付,即向禄丰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发出(2019)云2322执4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请求将被执行人云南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中共禄丰县委党校已竣工、但未审计的活动室应付工程款及保证金暂停支付。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云2322执45号《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云南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2019年10月29日,对申请执行人**发进行电话约谈并听取其意见,同月31日,在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再次对被执行人云南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柏县人民法院遂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29)云2322执45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之一是,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案中,执行法院未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进行必要的调查,没有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当,应予纠正。复议申请人**发请求撤销双柏县人民法院(2019)云2322执45号和(2020)云2322执异2号执行裁定,并恢复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的复议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20)云2322执异2号执行异议裁定;
二、撤销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19)云2322执45号执行裁定;
三、本案由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立明
审判员  李存新
审判员  杨忠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段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