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322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双柏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双柏县环城东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27535860850。
法定代表人:夏文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华,云南李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
被执行人:云南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开发区去龙江路于丰盛路交叉口1幢8号(鸿远建材市场大门右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930978449。
法定代表人:张云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双柏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柏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9)云2322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16778元,申请(执行)费14568元,合计1231346元。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开展了下列执行工作:
1、2020年3月6日,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双柏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已依法将《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登记表》、《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提示书》送达给申请执行人双柏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华,但是申请执行人双柏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截止2020年8月31日未提交《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登记表》,未提交任何有关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和证据。
2、本院向被执行人云南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云南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未能实际履行。
3、本院于2020年3月9日,2020年5月19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云南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反馈被执行人云南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无财产,亦无其他相关财产信息可供本案执行财产。
4、2020年4月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云南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通过向被执行人云南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失信决定书,对其适用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
5、2020年4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云南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的惩戒措施。
6、2020年4月2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双柏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华参与本案执行工作,与本案办案人员共同到楚雄市楚雄开发区(鸿远建材市场大门右边)寻找被执行人云南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具体办公住所地未果。
7、2020年7月17日,本院到双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该局发出了(2020)云2322执13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了该局,要求该局对被执行人云南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局未结算的双柏县查姆文化广场及游道建设工程的工程尾款待结算后全部划入本院执行案款专户。因该工程尾款至今未结算,实际未能执行到位。
8、目前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其已有多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0元,故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还有1216778元未能执行。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双柏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本案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云南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双柏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虽然不同意但亦未提交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和证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德祥
审判员 李国昌
审判员 杨松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