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03民初6810号之一
原告:温岭市基投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APMG67L,住所地:温岭市石塘镇金星村中央横南241号(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绿茵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7377817968,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新场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浙1003民初681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台州绿茵市政园林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65998元,冻结期限一年。2020年1月3日,原告温岭市基投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温岭市基投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台州绿茵市政园林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65998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牟宇立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