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04民初5652号之一
原告:温岭市基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石塘镇金星村中央横**(**)。
法定代表人:陈亮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金伟,浙江磊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绿茵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新场村div>
法定代表人:张思翔,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温岭市基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绿茵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温岭市基投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基投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计1770元,由原告温岭市基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评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