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9民初6392号
原告:***。
被告:台州绿茵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思翔。
被告:三门绿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性志。
被告:杨辅峰。
原告***诉被告台州绿茵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三门绿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杨辅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同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葛红卫
人民陪审员 李贵龙
人民陪审员 朱彩英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杜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