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建院电梯维护有限公司

九江建院电梯维护有限公司、九江市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4执1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九江建院电梯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九龙街13号商务中心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44286478T。
法定代表人:戴XX,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九江市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44265167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九江建院电梯维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江市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九江市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九江仲裁委员会(2018)九仲裁字第149号裁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九江建院电梯维护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本案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以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故本案由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九江建院电梯维护有限公司与九江市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纠纷一案的九江仲裁委员会(2018)九仲裁字第149号裁决书由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周敏
审判员熊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帅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