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425民初83号
原告:九江建院电梯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九龙街向阳苑北3栋1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44286478T。
法定代表人:戴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九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前进东路686号莱茵美郡第七栋不分单元1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1652591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九江建院电梯维护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九江建院电梯维护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九江建院电梯维护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建院电梯维护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47元,减半收取计3023.50元,由原告九江建院电梯维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