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402执339号
申请执行人九江建院电梯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九龙街安居集团12楼。
法定代表人:戴XX
被执行人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开发区长江大道66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九江建院电梯维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981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喻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