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民终26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都昌县兴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天昊商城A栋205号,实际办公地址都昌县大红颐文园售楼部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8159743914C。
法定代表人:余修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双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碧云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64609043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高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大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天昊商城A栋二栋205号,实际办公地址都昌县大红颐文园售楼部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87814759055。
法定代表人:曹炼,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65年10月5日出生,江苏省宜兴市人,住江苏省宜兴市。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57年7月25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市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上诉人江西省都昌县兴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武汉双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大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2018)赣0428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2018)赣0428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西省都昌县兴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95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朱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