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都昌县兴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都昌县兴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28执9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
委托代理人:江祥忠,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佳伟,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省都昌县兴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都昌县都昌镇天昊商城****。
法定代表人:余修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大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都昌县都昌镇天昊商城****/div>
法定代表人:曹炼,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都昌县兴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昌公司)、江西大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邵建新与被执行人兴昌公司、大红公司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赣0428执91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全民
审判员  曹东升
审判员  曹华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查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