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都昌县兴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都昌县福昌新型建材厂、江西省都昌县兴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28民初1760号
原告:都昌县福昌新型建材厂,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大沙镇三里彭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8571173773U。
投资人:施德发,男,194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伟,江西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都昌县兴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天昊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8159743914C。
法定代表人:余修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宏波,江西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都昌县福昌新型建材厂诉被告江西省都昌县兴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都昌县福昌新型建材厂于2021年8月26日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都昌县福昌新型建材厂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昌县福昌新型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2.40元,减半收取计2236.2元,由原告都昌县福昌新型建材厂负担。
审 判 长  余隆华
人民陪审员  王 震
人民陪审员  王新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刘清莲
书 记 员  占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