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执8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苍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法定代表人:张军飞。
委托代理人:甘志萍,萍乡市安源区高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吉安亿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尹小勇,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深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亿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冻冻结被执行人吉安亿通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尹天兰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江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