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民初146号
原告:吉安亿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文天祥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683476840E。
法定代表人:尹小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为荣,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南大道18号铜锣湾广场商铺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8657481XG。
法定代表人:肖江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江银(该公司工作人员),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佃云,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安亿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吉安亿通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699686.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定1404340元(要求从2020年9月16日开始按年息15.4%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33104026.5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6日和2015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其开发的吉安铜锣湾广场商业二期C-6地块(1#2#楼及地下室)和吉安铜锣湾广场商业二期C-7地块(3#4#楼及地下室)工程的土建、装饰装修、安装工程交由原告承建施工,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全面履行施工义务,被告陆续支付工程款,工程于2018年11月16日竣工验收交付被告。2020年9月,被告委托江西省欣信建设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审定金额为203471547.56元,同年9月15日,原、被告在《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盖章,对上述定案造价进行认可。截至2019年12月,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1771861元,尚欠31699686.56元工程款未予支付,原告多次催索,至今未果。
本案在审理中查明,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作出(2022)赣08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因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其诉讼主体资格应由破产管理人承继,即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已不属于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可驳回吉安亿通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吉安亿通实业有限公司如认为权利受到影响可以待该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确定后以管理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安亿通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320.13元,退还原告吉安亿通实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文忠
审判员 杨思铭
审判员 陈治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朱玉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