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11945号之二
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无锡阿尔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法公司)与被告袁顺其、江苏环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阿尔法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阿尔法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尔法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244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18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60元,由阿尔法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军华
书记员 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