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行政裁定书
(2019)辽0522行审92号
申请执行人桓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原桓仁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3月7日对被执行人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出桓国土执罚字[2018]401号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也未完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罚款:1466.67平方米×20元/平方米=29333.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苏环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擅自占用集体土地修建污水处理厂的行为是基于桓仁镇刘家沟村集体授权而实施的行为,被执行人不是本案的违法主体,桓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原桓仁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对其处罚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杨继权
审判员 徐红蕾
审判员 陈艳娥
书记员 李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