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环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豫民申7457号
再审申请人江苏环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安县段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无锡顺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3民终2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苏环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 红 审判员 周新峰 审判员 庞宝峰
书记员 王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