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环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新安县段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3执78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环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人民西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邵伟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安县段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铁门镇庙头村。
法定代表人:王三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环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新安县段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2018)豫民再1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解除新安县段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与无锡顺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环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地《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和《水处理药品供货合同》;二、被告无锡顺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新安县段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返还设备款250万元、药剂款30万元、赔偿原告新安县段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损失190万元,以上共计470万元,限被告无锡顺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新安县段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江苏环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新安县段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新安县段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4月30日、2021年6月2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安县段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新安县段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已作冻结处理,由于余额太少,暂不予扣划。
2、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新安县段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
3、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新安县段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
4、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新安县段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
5、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新安县段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名下无保险。
三、2021年5月20日到新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新安县段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新安县段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信息。
四、2021年6月20日我局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新安县段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实地调查,该公司已不存在。
五、2021年6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21年6月2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新安县段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件需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尚余12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红营
审判员  贾 雷
审判员  付小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