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10774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环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发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古交辽源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交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环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古交公司、能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环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古交辽源煤业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古交辽源煤业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志明
法官助理 孟钰洁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