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怡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怡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欣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佛南法桂执字第180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怡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三路7号,工商注册号:4406820001240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欣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夏西三联村“沙骨”地段紫金城5号楼F169号,工商注册号:440682000453194。
负责人:*小松。
被执行人:广东欣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信义路21号203房,工商注册号:440106000674700。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怡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欣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欣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东欣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欣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编号YKB1404074《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项下工程余款360000元、编号DY14040068《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项下工程余款110000元及分别以3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违约金和以11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3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予申请执行人广东怡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81.29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广东欣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有银行存款15764.44元,本院已扣划并退予申请执行人。另,本院查封了属被执行人广东欣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所有的开利空调水储冷制冷主机两台,并委托相关评估拍卖机构予以评估拍卖,但经两次拍卖,均未有人交纳保证金,致使上述标的流拍,故暂未能成功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佛南法桂执字第18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