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顺达电梯有限公司

甘肃顺达电梯有限公司与**年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402民初1931号
原告:甘肃顺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白银市白银区兰包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成,甘肃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年,男,汉族,1990年4月26日出生,住白银市白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福,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顺达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顺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顺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晓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金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