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37号
原告:甘肃顺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成,甘肃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甘肃省白银市。
原告甘肃顺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甘肃顺达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顺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