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顺达电梯有限公司

***、甘肃顺达电梯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民初2966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静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顺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兰包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成,系甘肃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筑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诚信路162号-2幢(18)2幢12-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住白银市。 被告:白银市白银区纺织路街道大坝滩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诚信大道12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与被告甘肃顺达电梯有限公司、甘肃筑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白银市白银区纺织路街道大坝滩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95元,予以减免。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