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北京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与天津瑞智万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4853号之一
原告:北京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5-32室。
法定代表人:黄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雷,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蒙,天津法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瑞智万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09号环球置地广场17层A1719-07。
法定代表人:王增骐,总经理。
原告北京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瑞智万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天津瑞智万达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33元,减半收取计4766.5元,由原告北京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喆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欣帅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